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千六百五十 平方公尺為限,作為稻草、稻殼、竹 木、果樹枝(皮)、花卉殘株及其他農 糧剩餘副產物之集貨、加工場所及設 施使用。

 

二、農糧剩餘副產物之來源必須為農業生 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生物性副產 物。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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