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林業設施

一、農路

二、其他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本組設施應限林業經營所需 且有其必要者,其面積依經 營目的及需求核定。

 

二、農路如專供林業經營使用, 得於無礙國土保安之情形 下,以所必要之最小面積核 定之;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 銷之目的者,其核定前應先 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核准。

 

三、申請其他項目者,應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 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屬林業經營必要設施 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 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 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 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 區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認定為林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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