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站、監測站、教育解說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申請者須為自然保護區域管理 機關,其經營計畫書須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 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 者,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限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 公告之自然保留區、經依野生 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依森林法指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內之下列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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