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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 農產品批發市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由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場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就市場業務項目擬定規劃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應合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並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取得籌設許可。
三、依實際經營需要核定。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