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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 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作為稻草、稻殼、竹木、果樹枝(皮)、花卉殘株及其他農糧剩餘副產物之集貨、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
二、農糧剩餘副產物之來源必須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生物性副產物。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