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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設施 / 林業經營設施 / 竹木育苗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溫室或網室興建面積以實際育苗數量而定,每平方公尺育苗以一百株計算。
二、其作業場所及器具貯放等設施面積不得超過苗床總面積三分之一。
三、本細目之溫室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網室設施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