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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自有土地,並供存放肥料、種子、農具、器皿、林產品等使用,林業資材室坐落之土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板二十平方公尺,最大樓地板興建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限。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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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