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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設施 / 林業經營設施 / 林業機具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限供停放林業經營或林產物初級加工機具使用。其興建面積依自有機具邊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二點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且由地方林業主管機關審查屬林業經營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