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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設施 / 其他林業設施 / 農路、其他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 本組設施應限林業經營所需且有其必要者,其面積依經營目的及需求核定。
二、 農路如專供林業經營使用,得於無礙國土保安之情形下,以所必要之最小面積核定之;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銷之目的者,其核定前應先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
三、 申請其他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林業經營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