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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 其他水產養殖經營設施 / 自用農路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二、自用農路、蓄水塔、圍牆之申請應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且有其必需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詳細說明許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說明設施配置比例。
(二)應與水產養殖經營之產、製、儲、銷等使用有關,並依核定計畫使用。
(三)設施總面積,應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四)申請本許可使用細目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五、申請「其他」項目者,依生產需要核定,並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二、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四、申請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者為經核定為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