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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孵化場(室)設施 / 指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其最大興建面積,依每批孵化量計算如下:
(一)雞每一萬隻不逾一千平方公尺。
(二)鴨每一萬隻不逾二千平方公尺。
(三)鵝、火雞每一千隻不逾一千三百平方公尺。
(四)鴕鳥每二百隻不逾一千三百平方公尺。
二、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0.1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
三、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