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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孵化場(室)設施 / 指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其最大興建面積,依每批孵化量計算如下:

(一)雞每一萬隻不逾一千平方公尺。

(二)鴨每一萬隻不逾二千平方公尺。

(三)鵝、火雞每一千隻不逾一千三百平方公尺。

(四)鴕鳥每二百隻不逾一千三百平方公尺。

二、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0.1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

三、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

聯絡資訊CONTACT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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